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构建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对外简称“三江美院”或“龙美”)。
学院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San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e Arts。
学院注册地址:佳木斯市大来社区。
邮政编码:154013。
学院网址:gansu.assertionyarmulke.cn。
第三条 学院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在黑龙江省民政厅备案。学院是国家教育部确认备案的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属于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院隶属于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理事会理事长王英海为学院举办者和出资人,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性质:学院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出资人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办学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实用型美术人才,使学生掌握创新本领,实现创业回报,努力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未来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力争将学院打造成独具特色的高等职业学院。
第七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办学宗旨,努力为国家振兴和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成果和智力支持。
第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经全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提交学院理事会讨论同意,经由省教育厅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经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职业教育、联办本科4年、五年制高职、“3+2贯通高职”、普通中专3年、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等多层次、多形式办学。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功能
第十条 学院开展高等职业教育,采用全日制、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院学历教育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开展普通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与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为主,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为辅;根据社会需求,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
第十一条 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以美术教育专业、艺术设计专业为主线,涵盖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旅游管理等门类。坚持以艺术设计为优势,以商贸、信息等门类为特色,适度发展相关专业群,积极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为生命线,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设立教学督导与评估组织,实行教学基本状态监控,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产教融合、工学结合与技术创新;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建立和完善以成果产出、创新水平、社会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教学科研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积极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促进当代先进文化的创新与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管理体制
一、理事会与职能机构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理事长为决策机构第一负责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5-7名,由学院举办者、学院党委书记(政府督导专员)、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首任理事长由学院举办者担任。如有必要,由现任理事长推荐继任理事长,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省委教育工委派驻学院的中共学院党委书记可担任理事。学院中党员院长、副院长或中层干部可由学院理事会推荐,按照中共党内有关规定,经过相关程序,担任中共学院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实现学院党政两个领导班子干部交叉任职。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两名或三名学院资深教职工担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主要职责是对学院理事会成员、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和是否清正廉洁进行监督。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理事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经民主选举,理事会同意,可连任。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
第二十条 理事会对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及中层以上干部;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的基本规章制度及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定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七)批准内部机构及专业设置;
(八)监督、检查、评估教育教学质量;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讨论以上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讨论以上事项,其中涉及《中共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中须由学院党委事先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的,按照该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的;
(三)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召开的。
第二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议,需要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相关内容告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实行责任制,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最后决定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监督理事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定期听取学院工作报告;
(四)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提出聘任院长的人选及解聘院长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院长任职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任职所需要的政治理论知识、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学院管理知识、教育科学知识;
(二)具有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能够进行教育教学指导,协调学院与家长以及社会关系;具有结合实际从事教学研究等多方面的能力;
(三)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工作勤奋,作风扎实;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职以上职称,从事高等教育相关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的支持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执行学院理事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学院相关制度,推荐副院长人选,推荐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向学院理事会推荐副院长人选等重要人事安排,事先应征得学院党委同意。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领导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理事会报告工作。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向党委通报重大决议执行情况;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或建议。支持学院党委和基层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工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办公室(或党政办公室)、教学科研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招生办公室、就业安置办公室(创新创业办)、安全保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四系两院两室两基地、监察室(与中共三江美院纪检委合署办公);根据工作需要和形势发展,可提议设立其他中层机构。
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协调或承担党委办公室相关工作;
(二)教学科研处:全面负责教学管理、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精品课、特色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及年检工作;
(三)学生处:负责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四)人事处:负责学院人事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学院财务工作;
(六)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七)就业安置办公室:负责学生就业安置和创新创业培训工作;
(八)安全保障处:负责学院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
(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
(十)因工作需要设置其他相关系(院)、教学实习基地;
(十一)因工作需要,设置“名师工作室”等院内机构;
(十二)教学实习基地按照理事会决议和院长办公会决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等组织。设立:中国共产党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上述组织按照各自职能和规定开展工作,积极发挥组织作用。
二、学院党委与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委通过学院理事会、党政联席会议参与决定学院重大决策、决议,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育教学、立德树人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学生社团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开展党内表彰。
2.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3.换届时,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非换届时,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4.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推荐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5.学院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在理事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前,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党委会议讨论研究以下事项:
1.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2.校长工作报告、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国内国(境)外重要合作项目、重大基本建设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4.学校人事安排的重要事项,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5.学校中层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6.对加强学校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7.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
8.学校学术组织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9.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0.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11.需要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明确学院党委的其它职责,主要是:
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引导学院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2.团结带领广大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院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3.推动学院发展。支持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院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4.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5.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6.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集体参与讨论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学院理事会或院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或意见;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组成人员由全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共黑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批准。每届任期五年。
学院党委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党的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参与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会工作报告、纪检工作报告。
学院党委下设办公室(与学院行政办公室合署办公)、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纪检委(与学院监察室合署办公)等部门。人员配备按照上级要求执行;党建经费、工会经费、共青团经费、学生会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指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和院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共同参加的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关于会议议题,在会前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商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或决定有关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议以多数人的意见为主,形成会议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理事会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理事会或学院党委的有关决策、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前,建议方案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上述三项会议按照各自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按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接受院长办公会的领导,其组成人员由院长办公会提名,经征求学院党委意见后,报学院理事会备案。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院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专业建设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育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的设立与监督;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下设院系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院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由院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每届任期5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院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学院工会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院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设置党政职能、教学辅助及直属机构。各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各自管理的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学院隶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节 系(院)管理体制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下设系(院),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适当调整。系可下设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等教学、研究和实习实训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下设机构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各系(院)自主运行。
第四十六条 系(院)党支部主要负责系(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支持系(院)主任(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系(院)主任(院长)是系(院)行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系(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院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系(院)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院)的决策组织,按其议事规则对系(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或党总支书记)与系(院)主任(院长)共同研究确定,会议由系(院)党支部书记(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党员人数较少、未成立党支部的系(院)可不设立党政联席会议。为减少不必要的决策程序,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其他系(院)等中层部门也可不设立党政联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系(院)设立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它是系(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按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指导。
系(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评价与奖励、教师职务聘任、人才引进与队伍建设、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事项,应提交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系(院)整体发展、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应咨询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教学工作领导小组一般应由系主任(或学院下设的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基层党支部书记(或党总支书记)代表学院党委参与和监督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组织机构。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学院理事会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比例。
第五十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和分类管理制度,按岗定编、按岗定责、按岗聘任。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院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完成聘任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依法实行教职员工申诉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第一课堂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十一条 学院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院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三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支持促进校友事业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事业收入、举办者个人出资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财会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程序,实行财务审批制度。
第七十条 学院资产均属集体财产,实际登记造册,任何个人不得占用或归为己有。
第七十一条 学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告。学院在每个年度结束时应当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将审计报告存档。
第七十二条 学院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三条 经费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五条 学院资产包括:学院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七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促进院办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七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提升学院信息化水平,切实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秩序,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八十条 学院财务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力、义务
第八十一条 举办者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办学的出资享有所有权;
(二)对办学出资的数额、方式及办学费用支出项目有决定权;
(三)依法决定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
(四)参加学院理事会,监督办学所有资金使用情况。
(五)指定本人担任理事长,推荐他人担任继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
第八十二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领导制定学院章程;
(三)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所需资金;
(四)不得抽逃办学所出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八十三条 学院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管理、使用学院的设施和经费;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
第八十四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准确定位、规范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三)维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在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本地区社会公益活动;
(六)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八十五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学院各种规章、制度应以此为准绳,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学院章程的制定或修改须征求学院党委意见后,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形成决议。所制定的章程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生效,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律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院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形式及学生培养规格和任务等事项发生变化时;
(三)理事会因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八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由院长提议、党委会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报理事会讨论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 学院的变更、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八十九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审议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审议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以上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在决定前,应征求学院党委意见。
第九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者(出资人)根据学院章程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办学情形的。
第九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学院理念及其它
第九十三条 学院的精神:百折不挠 追求真理 自强不息
奋发向上
第九十四条 学院的校风:拼搏 探索 求实 创新
第九十五条 学院的校训:重实践 讲效益 求质量 攀高峰
第九十六条 学院的教风:忠于祖国 爱护学生 严谨治学 为人师表 无私奉献
第九十七条 学院的学风:真诚学知识 真切学做事 真实学做人 真情为人民
第九十八条 学院的创建日及校庆日:学院创建于1980年10月2日,每年10月2日为校庆日。
第九十九条 学院的标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18日学院理事会重新修订。2021年9月25日根据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再次修订。再次修订后的章程自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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