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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Heilongjiang sanjiang arts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HSAVC。
    第二条 本会是由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三江美院”)校友及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在各地的校友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全国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继承和发扬三江美院的优良传统,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为历届校友实现创新、创业、发展的目标搭建平台,为每名校友的事业腾飞提供助力;通过三江美院历届校友的大联合、大协作、大互动,实现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共同富裕;为三江美院学生的实习和就业提供空间;为成功校友反哺母校、现身说法、激励后生提供舞台;为繁荣和壮大三江美院,促进我国美术及艺术设计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教学、科研、文化、信息、资源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协助校友开拓市场业务,给予技术支持;
    (三)组织与受理校友及社会各界在母校设立各种基金与捐赠;
    (四)开展教育、科技培训与开发;
    (五)组织、协调校友之间及校友开办的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六)搭建平台,整合资源,打造品牌,助推上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曾经在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各个时期学习过和工作过;或者是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特聘教授、行业讲师团成员或被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授予荣誉称号者。
    三江美院各个时期的不同名称:
    1980年10月,双鸭山市岭东区中山美术书法学习班;
    1983年10月,双鸭山市岭东区中山美术学校;
    1986年6月,佳木斯市三江美术学校;
    1993年7月,三江美术学院(筹备处);
    1997年7月,佳木斯三江美术专修学院;
    2000年4月,佳木斯三江美术学院;
    2004年4月,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
    (二)由校友总会或各区域、省、市、县校友会讨论通过;
    (三)由校友总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维护和增进校友之间的团结和友谊,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校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外代表本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至75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除可担任母校领导职务以外,一般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资助;
    (二)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换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母校或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X月x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会各地各级校友会的成立,应经校友总会的批准并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会即为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校友会之总会,各省(或地区)、各市、各县可设立校友会。各地校友会名称可称为“三江美院ⅹⅹⅹ区域(或省、市、县)校友会”。各地校友会业务上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领导人员报校友总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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